【生态理论观察】
核心观点
在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日益提速的今天,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尤其是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展现出了强大的现实意义和有效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最大价值在于畅通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转化渠道。
本报记者 李海楠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浪潮中,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2025年6月1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满一周年,成为我国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迈入新时代的有力见证。
在此之际,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凸显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生态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地位与现实意义。
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提速前行
生态保护法治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保障。近年来,我国在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从《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到一系列专项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再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实施,我国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其基本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次五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则是在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中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提出推动建立覆盖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方式更加多元、治理更加高效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我国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正在提速前行,一个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现实意义凸显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实意义在多个方面得以凸显。
一是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多种方式,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这种激励性制度安排,能够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投身到生态保护事业中来。
二是构建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互动关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传统的生态保护模式下,生态保护者往往承担着生态保护的成本,而生态受益者却无需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了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的机制,使得生态受益者能够为生态保护者的付出买单,实现了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资源保障和环境支撑。同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还能够促进生态产业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独特价值与有效性
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中,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有效性。
一方面兼具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优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介于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之间,兼具两者的比较优势。政府补偿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能够确保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可能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市场补偿则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动调整补偿价格,但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优势,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例如,在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时,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补偿标准,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补偿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生态保护效果。
另一方面可充当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桥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还能够充当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互连结的桥梁。在生态保护补偿过程中,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往往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建立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之间的合作机制,促进了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有机结合。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生态保护项目中,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为生态保护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这种桥梁作用,使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更加顺畅、高效,也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畅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化渠道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最大价值在于畅通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转化渠道。通过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的机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绿水青山”保护者和受益者均能获得各自利益满足。
生态产品供给地通过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改善了生态环境,提高了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从而获得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生态产品受益地则通过支付补偿资金,获得了优质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保障了自身的生态安全和发展需求。
这种转化渠道的畅通,使得生态保护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投入,而是成为了一种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动,真正实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在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日益提速的今天,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尤其是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展现出了强大的现实意义和有效性。它们不仅激励了生态保护行为,构建了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互动关系,推动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还为生态保护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设,让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