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上表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据悉,会议将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海商法、法治宣传教育法、渔业法、民用航空法等草案。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民用航空法等修订草案的修改回应“内卷式”竞争、民用航空及低空经济发展等时下社会热点内容。
拟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
总体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黄海华表示,将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迅速,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本次修法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具体规定。
一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三是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还将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着重解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
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
黄海华介绍,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特别是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
民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
低空经济方面,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旅客权益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将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做好“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作者:窦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