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这个追加申请,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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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9:40:51

基本案情

2021年王先生在A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卡车,后在使用中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存在多处更换与维修。

王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声称汽车是从B公司处购买,购买前是否发生过事故不知晓,所以申请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

"那么A公司的追加申请,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案涉买卖合同对B公司约束力问题。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签订书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就车辆买卖达成合意。案涉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名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束己合同,买卖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属于债的一种,其本质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债权属于相对权,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案涉买卖合同属于束己买卖合同,不属于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涉他合同,买受人仅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义务。案涉买卖合同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亦未对第三人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不具备事实基础。

二、B公司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其区别在于争议的诉讼标的为同一或者同种类。原告王先生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与B公司无关,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无关。民事诉讼法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告A公司与B公司不属于民诉法所列的共同被告的情形。

综上,被告A公司的追加申请不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供稿| 西安高陵法院

作者| 岳锐敏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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