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
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
可能酿成多方悲剧?
捡来一块“挡门砖”
结果绊倒邻居
被诉至法院赔偿13万余元……
案情简介
被告彭某与原告丁某是同小区同栋楼的邻居
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
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红砖
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
以保持入户门敞开
而后,彭某径直离开
图为事发现场监控。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
红砖被拖至入户门处
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在地
图为事发现场监控。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并住院治疗一个月
经鉴定
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
构成十级伤残
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
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要求
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
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
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丁某遂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
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
彭某为方便进出
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
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
组织调解的行为
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
以消除隐患
具有一定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
存在疏忽
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
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
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
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辉认为
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
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
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的潜在威胁
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
主张免责
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
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
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
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时
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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