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如果辞职申请上写了‘因个人原因’,是不是就再也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了?”这是不少打工人关心的问题。北京三中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离职另有合理原因,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某曾是一家家装公司的设计师。2022年9月,他提交了辞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因个人原因辞职”。但离职后,于某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面对诉讼,公司拿出《辞职申请表》作为证据。对此,于某并不认可。他向法院提供了一段录音,内容是他在离职前多次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交涉,希望能在辞职申请中写明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提成而被迫离职,但公司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
为抓紧顺利离职,于某无奈在《辞职申请表》上填写因个人原因辞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成立,虽然书面上看,于某写的是因个人原因辞职,但录音能证明于某真实的离职原因是家装公司拖欠工资和提成,此外,于某曾要求在离职申请中写明这一原因,但被拒绝。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补发于某的工资差额和提成,并依法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等,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应依法支付补偿。
此外,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先举证。如果劳动者不认可单位的说法,就需要提交反证,比如录音、书面沟通记录等,否则应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还提醒,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离职原因应当明确、具体,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理由为准,不应以劳动者事后补充或变更的理由判断。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