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毛浓曦 祝盼)盛夏来临,陕西省人社厅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
通知明确,在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在劳动报酬方面,通知强调,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