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沈阳晚报
6月1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从事生产经营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以下简称“无证”生产经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倡议全省公民积极举报“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超范围生产的可进行举报
记者了解到,在辽宁省范围内,存在以下行为的,属于举报范围:
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工业产品行为。
2、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罐体、复肥、磷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洗涤剂、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工木板、安全帽等品种。
鼓励实名举报相关线索
记者了解到,目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举报:请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服务热线。
网络平台举报: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进行举报。
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举报人所在地或被举报单位(个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可携带举报材料到上述地点进行现场举报。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醒,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便于核实情况和反馈。匿名举报者,因无法进一步掌握线索,调查核实无法反馈。
记者了解到,对于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并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举报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或诬陷。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呼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请社会各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公平、安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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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尚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