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通过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等,进一步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实施意见》提出,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制定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要严格将该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的事项全部纳入,防止发生不执法、不检查等执法不作为现象。
按照《实施意见》,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临时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的检查计划需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同时,要深化“综合查一次”以及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或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落实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
全面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明确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推行“扫码入企”以及实施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等。
《实施意见》要求,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根据《实施意见》,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检查,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查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通过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加强行政检查预警分析、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和严肃行政检查责任追究5个方面,强化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