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沛县公开开庭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二审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两案均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蓉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韩晓宇出庭参加诉讼。裴省、市、县的11名人大代表和40多名当地群众参加了庭审。
2015年5月和6月,在某个地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公司)明知黄某峰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将其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危险废物(硫酸废液)以明显低于法定处置成本的价格移交给黄某峰处置。黄某峰低价送给何某义,何某义又低价送给王某义。王某义随机联系了几个货车车主,分批从黄处转运了83桶危险废物。其中,魏某东将15桶运往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倾倒3桶,剩余12桶共计17.1吨硫酸废液在案发现场丢弃。事件发生后,被丢弃的12桶硫酸废液由其安全公司移交给一家环境净化公司进行合法处置。
一审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涉案被告刑罚。其中,黄某峰、何某义、王某义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期间,徐州市检察院认为奇安公司、黄某峰、何某义、王某义、魏某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赔偿因3桶危险废液倾倒在沛县、68桶硫酸废液非法运输处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蓉等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议庭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对倾倒3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计算、被告人是否应承担68桶硫酸废液造成的环境损害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调查。公诉人申请的3名技术专家和被告申请的2名技术专家共同出庭,就如何计算倾倒3桶硫酸废液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发表了意见。人民陪审员询问被告关于12桶硫酸废液处置机构的选择。
两案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另定日期。
法官提示:
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
环境保护关系到每个人,每个人都有义务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保护环境。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依法生产经营,积极拒绝污染环境、破坏自然的生产经营行为。公众应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抵制环境污染现象。一旦发现有环境污染,要勇于向有关部门报告,做环保的践行者和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