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6月9日讯(记者 陈抗)我国民营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持久的兴旺期,其发展需要大力加强法治保障。2025年5月20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通过规范体系的系统化构建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保障民企的各类合法权益给出了法律依据。近日,由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民营经济法制建设讨论会”在杭州召开,来自京浙等地的二十多位来自法律界、经济学界、企业界的学者和企业家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聚焦民营经济法制建设,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依法治理与权益保护。
众多专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是保护法、安心法、未来法,作用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多位与会专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进一步实施,要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出台涉企刑事审判特别审查规程;完善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分离处置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等。”
良法与善治必须双管齐下
华立集团董事会主席汪力成作为企业家代表,谈了自己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看法。他认为,良法促善政,要想用良法管住权力的任性,良法与善治必须双管齐下。
“要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定位来认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汪力成说,“带动稳定就业、扩大内需,民营企业提信心促发展很重要。信心哪里来?来自信任,来自公平的竞争环境,来自社会正义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保障。”
汪力成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很重要,但良法需通过善治发挥生命力。要是法律仅停留在文本层面,老问题、新矛盾就只会不断积累。我们需要进一步呼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民营企业需要的不是特殊政策、特殊待遇,而是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圣奥集团董事长、浙商总会副会长倪良正表示,民促法的出台,对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进一步完善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环境和政策环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在会上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企护身符,但核心在于约束公权力。为何要促进,因为民营经济的生存环境不如当时刚刚发展时候的,受到的约束和限制需要突破。”
沈田丰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宣言式法律”,关键在实施,需聚焦权利保护条款的落地。比如第七章,权力的保护,如何实施是下一步要关注的事情。
构建民企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研讨会期间,多位与会嘉宾提及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事件对民营企业权益的损害,呼吁民促法为民营经济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在会上表示,异地趋利性执法背后是“财政激励异化+司法地方化+程序缺失”的三重困境,他建议要构建“多维协同司法保护体系”,包括权力配置改革、技术赋能监督、比例原则司法化等,构建多维司法保护体系,切断利益关联,提升执法规范化。
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并非没有制度约束,但为何屡禁不止?多位专家表述,当务之急是纠正一批趋利性执法典型案例,破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提级在审程序,“一个案例就能提振很多人的信心。”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应建立涉企重大产权案件强制提级审查制度,“针对标的额超过50 亿元的案件,自动将其列入最高法院监管数据库,以便进行重点跟踪和审查。同时,设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案件进行立案筛查。一旦发现案件存在‘五类异常情形’,即跨区域管辖、资产追缴处置、裁判影响企业生存、金融风险、社会稳定等情况,立即启动提审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建议,“对于标的额巨大、在社会上广泛影响的重要案例,要有一套完善的再审提审、监督问责的机制,最高检可以建立跨区域的(代表中央权力)执法监督审判专项检查。”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建议,“中央是否能成立专门机构来解决类似的问题,或者将异地趋利性执法的内容纳入到中央巡视组的巡查中去;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例,是否可以一律归入到最高院、最高检去审理。”
圣奥集团董事长、浙商总会副会长倪良正说,“希望最高法、最高检能高度重视异地趋利性司法执法顽疾,进一步畅通再审提审的路径和机制。特别是 2025 年专项整治期间,能有足够数量的案件得到再审提审,甚至提级再审,让群众和企业真切看到问题得到解决,法治得到保障。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还建议,要优化再审申请处理机制,“对申诉流程进行全流程可视化管理,让当事人能够实时了解申诉进展。设定程序答复时限,保障当事人的申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避免石沉大海或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