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市监河西处罚〔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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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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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