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法院精细划分责任算清“公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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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0:18:05

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刘晓茜)交通事故案件中,遇上连环车祸、多车相撞,在涉及多方责任人的情况下,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机动车连环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3月15日,王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京台高速沧州方向行驶,在第三车道与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追尾,被卡在驾驶室内,车辆向左偏移停在第二车道。随后,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尚某死亡、王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分两次撞击,第一次撞击,王某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第二次撞击,尚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综合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情况,酌定第一次撞击,王某、宋某责任比例为70%、30%,第二次撞击,尚某、王某、宋某责任比例为60%、20%、20%。根据该案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经过,及事发时车辆驾驶室位置所受撞击力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法院酌定两次撞击给原告王某的致损比例分别为80%、20%。结合两次撞击各方责任,各方承担人伤损失的具体比例为:第一次撞击中,王某、宋某分别为56%、24%,第二次撞击中,尚某、王某、宋某分别为12%、4%、4%。综上,就原告王某的损害,其自身承担损失的比例为56%+4%=60%,宋某承担损失的比例为24%+4%=28%,尚某承担损失的比例为12%。

该案在宣判前就比例计算问题已向各方释明,各方均对此表示认同,切实达到了服判息诉效果。

办案法官介绍,连环相撞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各方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该案事故分前后两次撞击,原告方驾驶的车辆处于中间位置,前后方车辆共同造成原告身体受损,在划定各方承担损失比例时不仅需要考虑到事故责任,更需要注意两次撞击分别给原告带来的致损比例。其中事故责任比例参照交警部门的认定,关于前后车辆各自撞击给原告带来的致损比例,第二次撞击发生时原告车辆前方不存在任何障碍物,考虑到两次撞击对车辆驾驶室位置的撞击力度等因素,法院酌定两次撞击分别给原告带来的致损比例数据,上述两个比例叠加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承担人伤损失的比例。综上,连环撞击事故中各方承担的人伤损失比例应叠加事故责任比例与撞击致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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