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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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8:22:21

转自:法治日报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40件,其中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案件4942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43.2%,且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其中,“线上加班”“年休假制度滥用”等成为新型侵权重灾区。

“北京三中院近三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休息休假权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案件占比为76.9%。”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院立足审判职能以裁判亮明司法态度,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线上加班”应有对等报酬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劳动者的加班形式逐渐增多,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日益模糊,导致加班逐渐隐形化,休息时间碎片化。”薛强说。

职场中,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还要求员工加班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否则不算加班。但事实上,随叫随到的“线上加班”让审批程序形同虚设。那么,劳动者未经申请审批程序的,能否主张加班费呢?

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董某诉某管理公司加班费案”中,劳动者虽未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但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沟通截图、邮件往来等证据。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管理公司虽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要员工提前发起申请并审批,但考虑到行业性质和董某的岗位特点,相关加班制度的设定不宜过分严苛。

此外,董某提交的微信记录亦能体现其存在于工作日较晚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质处理工作的情况。据此,法院依法酌情支持了董某的有关诉求。

“本案系新业态领域隐形加班的典型案例,劳动者通过线上平台处理工作已成常态。”该案二审法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庭后表示,“线上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其依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他同时提醒,“线上加班”的工作时长难以量化,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率、加班时长等因素进行确定。

对于用人单位,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提醒,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故意设置不合理加班审批制度,或者故意拖延审批或拒批,变相限制加班费权益,规避加班费的支付义务。

公司自设年假“有效期”无效

“从纠纷原因上看,近三年北京三中院审理的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法定年休假的共计3479件,占全部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的70.4%。”薛强表示,该院完全支持未休年假工资请求的案件占以判决方式结案纠纷案件总数的32.7%,部分支持未休年假工资请求的案件占51.4%。

北京三中院对相关案件调研分析后发现,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一方面因为劳动者因工作任务较重未及时休法定年假,另一方面也因为用人单位缺乏对年休假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导致劳动者休假权益受损。

此前,某果业公司以内部规章规定“年假次年2月底作废”为由,拒绝支付员工朱某未休年假工资。对此,北京三中院判决认定,企业无权通过规章制度限制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权利,责令该公司支付朱某未休假工资3000余元。

龚勇超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某果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以自创的规章制度设定年休假有效期。劳动者应休未休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补偿。

程惠炳提醒,职工只要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区分其是否在试用期,也不区分其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者应及时留存考勤证据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在职期间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而离职后由于被关闭内部软件使用权限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交考勤、审批等加班证据。”薛强指出。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表示,劳动者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多渠道、多方面了解休息休假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休假前,劳动者应及时提交请假申请,根据单位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如劳动者因情况紧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与单位友好协商事后补齐请假手续及材料。

关于加班事由,如用人单位确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应依规提交加班申请,并对工作时长、工作成果、与单位或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及时保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薛强提醒,2024年以来,多部门先后下发文件,强调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对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假的休假顺序加以明确,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避免因拖欠加班费而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风险。”黄海涛建议,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照顾病重亲属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以同理心加以对待,对职工的请假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并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

北京三中院同时提醒,作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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