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6月18日报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出台了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益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措施。该方法适用范围广,覆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租赁、资金淘汰等。(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大股东的定义,在渗透合并计算的情况下,如果你持有银行、资产管理、租赁等15%以上的股份。如果你持有超过10%的股份,或者如果你持有最多的股份,或者如果你提名两名董事和监事,或者如果董事会认为你有控股影响力,你就被认为是大股东。关于大股东的认定,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除第一大股东外,董事会认为存在控股影响,或者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均可为大股东,因此可能存在多个大股东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形。
郑念军注意到,鉴于本意见稿的内容,关联公司的业务和大股东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包括:
1.大股东股权控制水平有限,私人股东随意控制金融机构的时代已经结束。从办法来看,大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监管部门在备案时会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与私募基金经理类似,大股东也需要层层解释自己的股权结构。预计《办法》发布后,部分公司隐瞒关联交易、代持股份、持有理财产品股份、私下协议等灰色持股行为将在未来得到清理。未来,大股东很难隐藏身份,在幕后操纵金融机器。
2.大股东干预公司经营的难度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明显增加。这些措施增加了一系列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对行政、人事、绩效、资本和管理的干预。董事不得在大股东及其集体组织任职,关联交易必须充分披露。特别是大股东质押相关机构50%股份的,其提名的董事不得行使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权。股权质押变相转让控制权的方式也被封杀。明确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认购股东发行的私人债务。防止私人股东利用流动资金注入和综合融资完成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控制。此外,在义务方面,特别强调股东向金融机构补充资本和赔偿损失的义务。面对金融机构的损失,相关私人股东面临无限的追偿责任。
3.部分公司资金池业务将进一步受限。资金池业务目前仍是部分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大多数股东通过资金池为自己或关联方分配和使用资金。该方法首先明确了大股东的定义,使关联方持有的部分股东无法隐瞒;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的动态管理,可以实时监控关联交易的规模和具体情况,从而随时了解关联业务的具体情况,可以立即进行窗口指导。可以预见,新方法将进一步缩减相关资金池业务规模。
4.为了关联公司的推广,很难摆脱品牌。办法明确,禁止无偿使用银行、保险机构无形资产或以优于无关联人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
总的来说,这种股东管理方式是在中国银保监会监管领域出现安邦保险、宝商银行、安信、四川信托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后,对于安邦系、明日系、民族英雄、宏达系等问题较多的私人股东,监管机构进行了大整改,与央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施行办法》有配套作用。《办法》一方面严格限制股东行为的方方面面,极大地限制了一些股东利用不正当股权谋取特殊利益的行为,包括利用金融机构给实体输血。《办法》是监管对社会的声音和表态,即金融机构的股权不是摇钱树。当股东责任大、回报低时,可能要承担各种风险。另一方面,在一段时间内,非国有股东进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会受到很大打击。《办法》警告工业企业,投资持牌金融机构成为股东时,需谨慎。当面临严重的业务问题时,他们甚至可能要承担无限期恢复的责任。没有充分的准备,最好不要进入。一段时间内,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价值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