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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
2025-06-04 08:56:43

     

  

  盲盒可以说是目前时尚市场上最受欢迎的商品之一。“玩盲盒”已经成为当下年轻人的一种时尚,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的盲盒产品在相应的市场非常受欢迎,于是一些无良商家就盯上了“商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知名品牌的盲盒产品,以谋取非法利益。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某书店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盲盒玩具,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获赔1万元。   

  

  案情回顾   

  

  北京POP MART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POP MART公司)部门   

  

  平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公司荣获“2017年度最佳玩具品牌”、“2018年度互联网领域最具影响力企业”、“2019年度年轻人青睐的十大新设计品牌”等多项荣誉。2020年下半年,经POP MART公司调查,发现崇川区某书店在其店内私自销售POP MART公司的假冒“POP”   

  

  “MART”系列玩具侵犯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通过公证、取证等方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被告崇川区某书店辩称,   

  

  本案中涉嫌侵权的玩具是从阿里巴巴网上购买的。购买时查询了卖家对应的网站注册信息,认为玩具是正规店铺才购买的。接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涉及商标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提供了合法的进货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经过原告POP MART公司的宣传推广,涉案“POP MART”系列商标在青少年等相关消费群体中已颇具知名度。被告作为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者的经营者,应当对“POP MART”盲盒品牌及对应的正品销售价格有所了解。网购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为“泡泡玛特”,与原告正品标注的“POP MART”标识不同。正品售价几十元,涉案侵权产品售价只有几十元。而且侵权商品的条码扫描结果无法显示与原告有任何关系,所以被告至少存在忽视审查商家资质和产品来源的问题。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提供了购买渠道,但作为专业经营者,并未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仍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注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依据本法提出正当来源抗辩,但正当来源抗辩成立。被告除了提供合法的购买渠道外,还要求其不要主观上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他实际上并不知道;第二,法律上不可能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本案中,原告已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应盲盒市场具有较高的声誉,被告作为以青少年消费为主的经营者,对该品牌应有一定的了解。加上所涉产品与正品之间的价格比较以及产品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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