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张文显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的时代背景下,刘晓林教授的《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论要》出版发行,这是一本无论在法律史研究还是法理学研究中都具有原创性的精品之作。中华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其中的立法文化、立法文明、立法技术具有鲜明的标志性。作者选取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进行研究,折射中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深邃的法理底蕴。 语言是表现法的符号,立法者须通过语言文字才能准确反映国家意志,表达立法者关于什么样的规则应当成为人们一体遵行的行为规则的态度和要求,并把这种要求形成文件传递出去。语言进入立法领域形成法言法语,就产生了“立法语言”“法律语言”等概括性范畴,对立法语言、法律语言的研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领域,正如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所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与日常语言比较,立法语言具有表意稳定、严谨周密、逻辑清晰等特征,是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发展、演进最为基本的载体,也是法治文明延续、传播的媒介。一方面,立法语言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所有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都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因此,从语言的角度考察法律规范、法典、法律体系是一项非常必要且极有意义的工作。另一方面,以立法语言为路径对中国古代法典与法律体系展开研究,进而提升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的关注,也是在文献与史料有限的前提下开展有效研究的最佳选择。立足现有文献,通过观察、描述典型立法语言的基本形态,逐步勾勒法律体系的整体特征,进而深入挖掘其中的“法理”及其背后的文化根基和文明体系,是不断深入研究的有效路径,本书所选取的“律令立法语言”显然是极为恰当且无法替代的有效切入点。 本书的意义当然不局限于对法律、法典、法律体系的研究,而是借助立法语言研究而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有益、饱含精华、可为今用的概念、命题、论语等思想资源。正如作者在书中提到的,这是“伟大时代赋予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也是当代法学研究者要着力攻克的重大时代课题。 本书立足简牍秦汉律令、碑刻法制文献、敦煌法制文书等出土文献,综合利用传世文献尤其是《唐律疏议》等传世法典,以律令立法语言切入,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阶段展开深入研究,尤其是对立法技术、慎刑观念、具体罪名、法律责任、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及其实践价值展开集中探讨,并在附录中对《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的形成、特征、影响与意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梳理。这是本书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复兴方面值得充分肯定的贡献。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久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原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经验凝聚与智慧结晶。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底蕴深厚、内涵丰富、精辟深邃,在五千多年未间断的演进历程中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并以其独特的理念和技术塑造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中华法治文明都代表着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水准。中华法系及其代表性法典持续而深刻地影响着周边国家、地区法律文化的形成。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为主要支柱的独特法律体系“挟唐王朝的强劲位势而影响了此后各朝和周边各国的历史进程”。“当时东亚细亚诸民族,皆宗唐朝,并朝贺之。在吸收其文化之中,模仿唐朝体制,作为自己国家建设,寄予希望;而唐朝国家体制的基本,即为法体系,所以继受其法体系,付之施行,其结果以树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作为他们的理想。” 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其中蕴含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根脉“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及其制度化法典化表达,在形态结构、理论体系等方面与现实的法治实践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当中的有益要素难以直接展现。但是,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坚持“两个结合”、在适当的范围内、以恰当问题切入,便可以展现中华法律文化、中华法治文明及其制度表达在概念、原理、精神等方面无与伦比的成就,彰显中华法律文化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民族性、社会性和穿越时空的普遍性。就此而言,本书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等方面进行了独具特色的、颇有价值的探索。当然,对于推动“双创”、推进“两个结合”、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等重大时代课题来说,书中所做的工作只是阶段性的,仍有很多问题尚待深化研究。期望作者继续努力、深入研究,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作出能够代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