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如果有未成年人隐瞒真实年龄要求文身怎么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一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指出,文身服务者未尽审慎义务的,不得以未成年人自愿为由主张免责。
案情显示,未成年人李某于2023年5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三次前往某理发店文身。第一次文身时,李某还未满14岁,却隐瞒真实年龄称已满18周岁,并依理发店要求签署了《文身协议》。店家未实际查验李某的身份证件,在其胸口、手臂等多处部位文身并收取了文身费用。
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陆续发现她身上的文身图案,李某在入学面试时因有文身被拒。其法定代理人于2024年4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理发店为其未成年女儿文身,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期间,李某数十次前往医疗机构清洗文身,花费59800元。
李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理发店退还文身款、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系自愿文身,但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被告理发店作为商家,在未认真核实原告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多次为原告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退还原告支出的文身费用。被告为原告实施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监护管理义务,且原告对被告谎称其是成年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考虑到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会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学、参军、从警、从教以及考公等录用受限,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本案的依法审理,对规范商家经营、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注意的是,为避免因一时冲动带来长远影响,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远离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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