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十堰发布
5月27日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即日起公开征集
《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与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共有八章63条,涉及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及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机制。
《条例》在前期物业管理中规定,新建物业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物业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前期物业服务人存在严重损害业主权益行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七日内重新选聘;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等等。
在业主及业主组织篇章中,《条例》明确了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并就启动条件、大会筹备、会议机制、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组建、业委会会议、业委会换届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物业服务和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方面,《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准入条件、选聘续聘、服务事项、禁止行为、物业信息公示、服务定价、物业费交纳、退出机制等内容。同时,也对业主的禁止行为、停车管理、电梯管理、公共收益、物业维修、应急管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层面,明确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相关责任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