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殷 汉
日前,秀洲区油车港司法所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在老娘舅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这并不复杂的案情,再次提醒人们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陈利刚是秀洲区油车港镇的一名新居民。他有一个老乡是辖区内一家物业企业的法人。去年9月,陈利刚借着这层关系到这家企业应聘入职,7个月后,因种种原因被公司辞退。然而,他入职期间竟然没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工作期间的薪资补偿问题,他与公司发生纠纷。
陈利刚被辞退后多方投诉,公司方面则回应:未签劳动合同是陈利刚一方造成的,公司不会妥协。前些日子,双方到油车港司法所请求调解,老娘舅沈志明接手了这起纠纷案。
公司方面表示,当时是公司一名主管负责和陈利刚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陈利刚仗着与法人的老乡关系一再拖延,故意不签,时至今日要解除劳动关系了,有意提出补偿要求,他是“有备而来”;陈利刚则反复强调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娘舅开宗明义,析理释法,普及《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相关内容。该法条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老娘舅表示,这起纠纷与《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所述的情况非常贴合,用工单位满一个月未满一年,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至于公司反映对方故意不签合同,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是事实,这是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就谈不上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事宜。
最终,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方面依法向陈利刚支付了协议工资及补偿金,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合同可以选择电子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一方面,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用工方来说,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在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时,用工方可以规避很多损失,否则必须全部赔偿承担责任。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工存在争议,也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