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41通电话往来,都发生在公司重组期间——市检三分院办案检察官深挖这一不正常现象,最终锁定信息知情人以“暗示”方式泄露内幕信息犯罪。15日,检察机关通报了该案详情。
2017年,某机械有限公司面临重大债务危机,为扭转局势,公司希望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帮其进行资产重组。2018年7月,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对机械公司的情况开始进行预评估。随后,两家公司签署了《综合服务意向协议》。10月8日,机械公司发布停牌公告,第二天,又发布“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公告”,并于当日复牌。
沈某某是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全程参与上述事项的评估、决议、执行等相关工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于2018年10月8日,沈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就在这段时间里,一家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唐某某,使用其本人和亲属账户,大量购买机械公司股票,最终盈利360余万元。
内幕信息的传递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尽管因为取证手段等客观因素制约,本案在行政处罚阶段并没有完全掌握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某的泄露行为,但是,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2018年8月2日至8月31日间,唐某某与沈某某电话联系14次;同年9月,唐某某与沈某某联系27次。检察官敏锐地判断:二人高频率联系,不正常!
和检察官预判的一样,沈某某到案后最初并不承认泄露过内幕信息。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深入取证,根据新调取的证据全面梳理沈某某与唐某某沟通频率、交流行为特征、讨论内容及目的,认定沈某某与唐某某沟通的背景就是唐某某不断向沈某某刺探内幕信息,二人交流沟通过程的变化反映出二人形成了以隐蔽的“默认”或“暗示”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的默契,并运用间接证据形成了证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链条闭环。
最终,沈某某在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供述了其向唐某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过程。
市检三分院以沈某某、唐某某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唐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七十万元;沈某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七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沈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其没有获利,罚金数额过高。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涉案款物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罚金数额,检察官解释说,内幕信息泄露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本案中,沈某某虽然并未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中直接获利,但其泄露内幕信息与唐某某内幕交易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沈某某被判处与唐某某相当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金,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决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