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论坛
【摘要】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的具象化。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加强对贿赂犯罪的内涵特征、实践形态、惩治和防范对策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提升贿赂犯罪的规制治理水平,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而更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关键词】贿赂犯罪 立法规制 惩治 防范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着重抓、着力查,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的具象化。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出现了以规避纪法、逃避惩治为目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等新情况、新动向,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新挑战。加强对贿赂犯罪的内涵特征、实践形态、惩治和防范对策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提升贿赂犯罪的规制治理水平,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而更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贿赂犯罪的内涵特征与实践形态
加强对贿赂犯罪内涵特征及实践形态的分析,是提升立法规制水平、提高贿赂犯罪治理质效的重要基础。
贿赂犯罪的内涵特征。按照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制原理,贿赂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给予或者接受贿赂,以影响他人行为并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总称。基于这一定义,贿赂犯罪的内涵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贿赂犯罪并非单一罪名,而是一类犯罪,涵盖了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整个犯罪链条。第二,贿赂犯罪的本质是贿赂。从词义角度理解,“贿赂”是一个合成词,由“贿”与“赂”组成。“贿”可以理解为以财物买通公职人员,“赂”是指赠送的财物等。贿赂的实质是一种交易,主要表现为钱权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第三,贿赂犯罪主体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即交易一方是为获取特定利益而有求于另一方的个人或者单位;交易另一方是行使公权力、掌控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如政府官员或在国有单位任职的人员;双方实施交易时,公职人员一方利用本人职务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当单位作为受贿犯罪主体时,利用的是该国有单位的公共职责权能。第四,贿赂的故意明确、目的清晰。给予贿赂的一方,其目的在于获取特定利益;接受贿赂的一方,利用本人职务的便利满足给予贿赂一方的请托需求,并从中获取利益。第五,贿赂的收受方式多样。有的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有的当场收受,有的则在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以入股等长期化方式收受。第六,贿赂具有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此类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属于非法交易。其以收送利益为表现形式,将等价交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政治领域,导致权力扭曲、行为失范、经济秩序混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贿赂犯罪的实践形态及新特点。行为人为了达到贿赂交易目的,通常会利用法律制度的缺陷、漏洞,或者采取极为隐蔽的手段。在实施贿赂犯罪的过程中,他们会进行事前预谋、规避法律制裁、串供串证甚至毁灭证据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现、调查、处理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带来法理上的障碍,使得行为人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贿赂犯罪的实践形态呈现出主体隐性化、行为市场化、动机目的间接化等特点。
一是贿赂犯罪主体隐性化。从刑事治理的角度来讲,贿赂活动是由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贿赂活动的行为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行为人为了规避贿赂犯罪主体的法律认定和适用,会采用多种隐蔽的形式,如通过中间人或代理人进行贿赂交易,使自身身份得以隐藏。这些行为给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以及专门监督机关的日常监督、调查处置以及司法惩罚等工作带来障碍,进而影响了对贿赂犯罪的快速处置。
二是贿赂犯罪行为市场化。实践表明,贿赂犯罪的实践形态往往与具体的贿赂犯罪活动密切相关。比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借助与民商事等市场行为相关的途径获取利益。这些手段和方式营造出一种以合规合法方式获取收益的假象,旨在规避请托人利益输送的实质,从行为手段、作案方式、获利途径等多个层面促使证据链断裂,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三是贿赂犯罪动机和目的间接化。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而当前一些行为人改变了以往利益输送的清晰性、贿赂数额的确定性、贿赂结果的直接追求和积极作为等做法,在实施贿赂犯罪的事前、事中、事后,行为人会对本人动机、目的等主观故意要素进行模糊处理和伪装,形成对利益输送不知情以及没有收受贿赂的意图、动机和目的等假象,企图逃避法律处罚。实践表明,当前贿赂犯罪活动的动机目的伪装性、对抗性和复杂性愈发突出。
贿赂犯罪实践形态与立法规制的关联性。从理论和逻辑层面来看,规制是指政府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制定法规对经济行为进行管理或制约的活动。当前,规制理论的运用已涉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领域。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立法规制与实践的结合。1926年8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惩治贪污腐败的文件。1952年4月,我国正式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凡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等行为构成贪污罪及其处罚原则。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可以说,建党一百多年来、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坚持实践导向推动贿赂犯罪立法规制,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举措和有效途径。为此,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运用各项有效措施,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
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遏制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是加强贿赂犯罪惩治与防范工作的重要环节。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受贿行贿双方常利用特定领域、行业或系统中的漏洞进行作案,其犯罪行为呈现出明显的行业性、系统性、专业性特征。针对这一情况,需要采用多维治理的思维和模式,坚持多措并举。一方面,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聚焦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严肃惩处以商养官、以官护商、官商一体等恶劣行为。另一方面,深化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反腐,加强对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的治理。同时,坚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持续发力惩治“蝇贪蚁腐”,对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惩不贷,坚决斩断伸向群众利益的“黑手”;系统性整治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顽瘴痼疾,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通过纵深推进“不敢腐”,保持“惩”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严厉惩治并有效防范贿赂犯罪活动的发生。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导向相结合,提升立法规制效能。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导向相结合,是加强对贿赂犯罪惩治与防范的重要措施和方法。首先,坚持目标导向,强化顶层设计。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将正风肃纪反腐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强调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防治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的部署要求、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制定修订和完善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度形成了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扎紧扎牢制度“笼子”,为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防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其次,结合查办案件,增强立法规制的针对性、实效性。应深入研究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及监督缺失问题,尤其是针对贿赂犯罪主体隐性化、行为市场化、动机和目的间接化等新动态、新特点,系统研究与贿赂犯罪相关联的腐败案件及其涉及的人、权、制度、政策、实践、理论、舆论、政治生态等源头性要素,建立全流程的监测监管机制以及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研究制定针对发现、调查、处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纪法规范,着力破解发现、取证、定性等方面的难题,提升贿赂犯罪立法规制水平,增强对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的清除效能。最后,强化规制效能评估,推动完善贿赂犯罪防范体系。应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以及不同主体等实施贿赂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科学评估制度规制的实效性,找出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建设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压缩贿赂犯罪滋生蔓延空间。
增强政治定力,提升防范贿赂犯罪的能力。实践表明,增强政治定力是提升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能力、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首先,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深入学习领悟“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等重要论断,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坚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其次,深入研究贿赂犯罪以及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产生机理与防范策略之间的关联,持续增强防范贿赂犯罪的能力。可以从贿赂犯罪滋生蔓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变异升级等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梳理贿赂犯罪的诱发机制、生成机理,剖析其导致腐败问题产生的内在逻辑,以及制定科学有效的惩治和防范措施等全过程要素,从而增强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依托技术赋能,增强专业能力。当前,贿赂犯罪呈现出智能化、技术化、专业化、新型化以及隐性化等特点,这就要求必须打造一支既娴熟掌握纪法知识,又精通经济、金融、统计、计算机、心理等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的专业化队伍。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加强对贿赂犯罪新型化、隐性化手段的精准甄别,及时发现分析贿赂犯罪高发领域、重点领域以及新发手段方式等新动态,提升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的水平及效能。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 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人民日报》,2025年1月7日。
②詹鹏扬:《贿赂行为及其规避与防控》,《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0期。
责编/孙渴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