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5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近三年北京三中院受理并审结的二审涉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女性特殊假别(如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的共计188件,占比3.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该院共受理并审结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40件,其中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案件共4942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约为43.2%。
薛强表示,除常见的加班、年休假等争议外,一些劳动者的婚假、产假、病假、陪产假等相关权益也不断遭受侵犯。休息休假争议引发解除劳动关系问题频现。
当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先兆流产迹象休病假合理合法,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旷工违法。
该院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女职工在孕期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请休病假,用人单位应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进行审批,最大限度保障女职工孕期的合理休假。
“用人单位应注重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营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和良好有序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说,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处于孕、产、哺乳假期间的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降低,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育儿假、陪产假等休息休假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