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高层建筑二楼经营美发店,隔壁有其他店铺,三楼、四楼系某酒店住宿房间。2024年10月10日0时许,王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自家店内用打火机点燃床单、褥子,造成火势扩大,并用手机拍摄三段着火视频发与他人。经消防救援部门扑救,火势被迅速扑灭。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美发店美容床被烧毁、部分墙面烧损,楼上酒店多个客房轻微受熏,加上善后处理和现场处置费用,经济损失共计6081.6元。一审期间,王某家人赔偿酒店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纵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因他人报警后消防部门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被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严重犯罪,行为人若主观上明知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亦构成放火罪。本案中,王某虽在自家店内点燃个人财物,但其明知该店铺位于人员密集区域,隔壁有其他店铺,楼上是酒店住宿客房,自家店铺火情很容易蔓延至周边店铺及楼上酒店。尤其在深夜凌晨正是酒店客人休息时间,一旦发生火灾,很可能因为疏散、逃离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明知放火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严重性,仍实施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真诚悔罪,同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对其从宽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官提醒:情绪不是犯罪的“免罪符”,公共安全更非“个人泄愤场”!纵火虽未酿惨剧,却揭开了公共安全的脆弱面,火势一旦失控,隔壁商铺、楼上住客皆成“陪葬品”。赔偿、悔罪虽能从轻处罚,却仍需用自由为情绪“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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