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该保持“安全距离”?“乌龙普法”法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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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07: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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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回应称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存在出入,普法宣传必须实事求是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隽杰

近日,在一档普法节目中,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法官韩继升将“两行人相撞案”作为普法案例向大众介绍,并在节目中提出“行人安全距离”这一概念,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许多网友担忧发问:“好好在路上走着,会不会因为没保持‘安全距离’卷入纠纷?”

5月10日,该事件出现反转,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回应称,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案情存在较大出入,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并就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向公众诚恳道歉。

对此,法律人士认为,行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的提法超出大众常识,在逻辑上也不严密,此种提法并不合理。

争议:行人之间也需保持“安全距离”?

近日,在当地电视台一档名为《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案件时称,事发时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万余元。

韩继升表示,经调取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分析,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据青岛中院公众号信息,韩继升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获得青岛全市法院优秀法官、李沧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被李沧区委记个人三等功两次、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节目播出后,此案件迅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质疑:“在马路上正常行走,前面有人突然回头碰到也需负责任?”

此外,法官在此案中提出的“行人安全距离”概念饱受争议。“安全距离”概念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但是,将机动车适用的“安全距离”概念类推到行人上是否合理?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伟杰律师认为,行人在使用公共道路时,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以保障他人和自身安全,但安全距离在法律很难作为行人的一种标准提出,“什么人负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又应该和哪些人保持安全距离?”陈伟杰表示,此种表述已明显超出了大众认知,并不合理。

反转:现场视频公布,法院对公众致歉

5月10日晚,正在网民吵得不可开交之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作出回应称,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并详细介绍案发情节。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介绍,这个普法案例源自法院调解结案的一起真实案例。事发时间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

法院提供的视频显示,事发时,原告与被告一前一后在道路上行走,双方保持一定距离,数秒后,原告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郭栋承认,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首先,网传撞人者为男性,实际上是女性,且在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仅用刘某和王某指代,未体现二人性别;其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其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郭栋表示,对于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法院诚恳道歉。下一步,法院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传质量,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也请广大网民继续关心和监督法院工作。

学者:普法宣传必须实事求是

事实“反转”之后,重新聚焦该案件,陈伟杰分析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方式是“调解”,而非依据证据进行定责,在一般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均会作出一定让步以求达成一致,因此不适宜再对调解结果进行评判。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若行人在走路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导致侵权或纠纷事件的出现,过错方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陈伟杰提醒,行人走路需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引发意外事故。

法官在普法过程中故意扭曲、夸大部分案件细节导致事实失真的情形,是否应视为造谣?陈伟杰表示,法官在讲解案件过程中并未指名道姓,而是使用化名,并未构成对于当事人的名誉损毁,因此不构成造谣。但法官对于部分细节添油加醋,甚至提出“行人安全距离”这一超出大众认知范围的概念,更多暴露出其职业素养、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郭全中认为,无论是普法宣传,还是科普、医学知识等方面的传播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绝不可为了追逐流量或取得“宣传效果”而夸大事实。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接受与理解,在普法过程中利用新的媒介技术或新的表现形式都是可以的,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事实真相无误的基础上。”郭全中认为,普法法官在此次事件中需要负一定责任,有义务向公众澄清事实并道歉。

郭全中表示,法律工作者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自己为达宣传目的而夸大事实,一定会引起舆论关注。虽然在引起争议后,当地法院及时通过央视还原真相并致歉,但此次事件对当地形象及法院系统的公信力仍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值得所有公职人员警醒。在公共传播中,公职人员必须破除“流量论”等不正确的观念,尊重客观传播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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