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5月6日讯 买了“车辆统筹”当成车险用,没想到发生事故后,统筹公司迟迟没有赔付,被起诉到法院都未现身,最终司机与统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长沙开福法院审理了该案。律师提醒,车辆续保遇到业务员推荐便宜的车险,请多留心,你买的可能并不是保险,而是统筹服务,相关公司很可能没有足够的赔付能力。
统筹公司被起诉仍未现身
长沙人刘强(化名)为自己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后,花了2067元与行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统筹服务电子单》,双方约定机动车损失服务统筹金额8.7万元,统筹期限一年。
几个月后,刘强开车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与另一台小车相撞,交警认定刘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台小车司机邓某无责任。
刘强电话联系了提供统筹服务的行某公司,公司派了员工了解情况。“我报案的时候,这家公司是有员工参与的。他们还跟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维修店有过联系,定损的时候对方车辆保险公司也通知了行某公司,但是具体的沟通情况及定损情况并未告知我。”刘强说。
邓某的车维修费用花了30200元,刘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了2000元,邓某一方多次找到刘强及行某公司索要剩余费用无果,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求偿。该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款28200元后,起诉刘强及行某公司。
近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刘强到庭,但行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非商业险保单,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行某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刘强签署的《统筹服务电子单》属于合同,并非商业险保单,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不适用民法典这一规定。
《统筹服务电子单》虽然不属于保险合同,但其作为统筹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约定,统筹期间内,如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损失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统筹人可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该条款表明,统筹公司就被统筹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因此,行某公司应在统筹限额内对刘强欠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8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辩论等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开福法院判决刘强、行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8200元。
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到,行某公司注册地为山东,注册资本10万元,目前涉及80余起司法案件,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诉讼案由几乎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