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用司法的温度为当事人化解了矛盾纷争,彰显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为与人文关怀。
原告大壮(化名)与被告小美(化名)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1年丈夫大壮不幸患脑血栓,瘫痪在床。妻子小美辛苦照料丈夫大壮四年,大壮十分感动,不忍心自己继续拖累小美,再给小美带来更多的困扰与伤害,希望与小美离婚,小美不忍离开大壮,最终大壮在自己父母的帮助下向敦化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亲自上门进行调解,将司法服务送到当事人的身边。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情况后,对这对夫妻分别进行了开导。小美表示“他现在正是需要我的时候,我怎么能就这么走了呢?”大壮及父母表示“她还年轻,不能耽误她啊。”
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内心想法,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与疏导后,多角度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小美泪洒当场,大壮及其父母对承办法官表示衷心感谢。
敦化法院通过上门调解这一暖心举措,成功为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今后的工作中,敦化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用实际行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司法之光温暖人心,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贡献更多的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赵洪儒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