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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石杂谈)
转自:金石杂谈
4月28日,一则消息震惊金融圈。根据公开市场消息,近期中证协正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
《意见》提到,“从业人员若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券商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
确需开立证券账户的从业者,鼓励在本公司或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此消息一出,不少财经博主,甚至不少圈内人士纷纷炸锅了,认为政策层面开始允许从业人员炒股了,增量资金要来了。
其实,并非如此,其实从意见稿全文就能看出来,全文几乎每个字眼都是在从严管理、打击违规炒股,怎么可能会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全员炒股?意见稿中的几个从严管理:
1)意见稿的目的,旨在指导证券公司加强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防范和打击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机制上的硬约束,通过加强交易行为监测、关键岗位人员和违规线索核查,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惩戒问责、警示教育宣导等方式,真正做到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看得清”“管得住”。
3)除了硬约束还有软约束,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秉持证券行业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投资行为管理,并按要求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4)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和监管协作。从业人员投资行为自律管理,对违规主体进行严肃惩戒追责。加强监管协作,积极推动形成防范和打击违规炒股、内幕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合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实,真实情况是,所谓“确需开立账户的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因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并因此开立股票账户的情况,其实就是员工持股所必须开立股票账户的情形。
为此,财联社还梳理了几个细节。1)券商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职务通信等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其他合规风控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2)券商应当要求从业人员至少每季度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私募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信息。
3)券商应当要求从事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公募基金估值服务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从业人员至少每季度申报本人的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投资信息。
4)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通过投资私募基金、工商企业等持有挂钩个股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5)新入职人员应当在入职时如实申报基本信息和投资信息,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依法转让。因限售、退市等原因无法转让的,券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资行为管理,具备条件时依法转让。
6)券商应当要求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相关人员,事前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信息。其中,从业人员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在该未上市企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之前及时清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券商应当将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纳入专项审计范畴,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8)券商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资行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从业人员股票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基本信息及投资信息申报、登记、审查、监测、核查、处置、惩戒、报告等情况,并将检查问责情况纳入年度投资行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9)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投资经理、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投资行为管理,通过采取提高申报频次、加强交易行为监测、纳入重点核查名单、提高检查频率等手段,提高投资行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文内容综合自财联社、券商中国、金石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