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湖州日报
【“裁后监管”保障诉前行为保全及时履行案】2023年12月,浙江金某某制衣公司以湖州某贸易公司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经审查,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季节性较强,网络销售速度快,如不及时制止,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较大损害,遂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吴兴区相关单位现场督促下架全部侵权产品链接,并由吴兴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法护知产”应用,将该情况反馈至吴兴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吴兴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2023年2月,德清县警方立案侦查发现一条以胡某为首,跨越多省的制造、分包、销售犯罪链。经查,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间,胡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制作手办玩偶配件并进行销售。2024年5月,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025年1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法院司法建议书将胡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长兴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2024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长兴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网站“荣誉资质”页面展示有7张发明专利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证书原件,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查明,当事人为吸引客户,在实际未取得相关发明专利证书情况下,利用制图软件伪造发明专利证书图片并上传网站用于宣传。当事人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一种茶叶烘干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2023年11月,缙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与安吉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安吉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依法立案受理后委托技术调查官介入并组织口头审理。期间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该局遂根据无效后专利情况作出行政裁决决定。2024年11月,请求人再次提交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安吉县知识产权局再次聘请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比对并组织审理,被请求人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安吉县知识产权局即联合缙云县矛盾调解中心等力量,通过线上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某副食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根据举报,现场核查发现“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带盒包装2瓶,无盒包装2瓶,空纸箱1个,涉嫌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酒”近似的标识。现场还有12瓶“国窖1573”白酒,涉嫌为假冒产品。经查,2023年10月,当事人联系供货商采购一批“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共销售24瓶。另查明,12瓶“国窖1573”白酒为假冒产品。南太湖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并没收“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假冒“国窖1573”白酒的行政处罚。
【某直播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4年5月,德清县公安局接到本地某品牌服饰有限公司报案称:在直播平台上发现多个直播间销售假冒其公司旗下高端品牌女装线索。经查,2024年3月以来,王某等人在多地设立直播窝点,大量购买应季款式白版服装,加工、贴牌、包装后,以直播带货模式销售至全国各地。2024年7月至9月间,湖州市、德清县两级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人,捣毁制假窝点3处、直播窝点4处,现场查扣假冒服装2万余件,各类假冒包材10万余个,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目前,本案已移送审查起诉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洪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安吉县公安局依举报调查发现,以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多年来通过提供制造、销售、售后一条龙的“服务”,在江浙沪地区形成庞大的地下产业网络。经查,周某所经营酒厂,在未经品牌白酒权利人授权许可情况下,勾兑酒精原料,装入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瓶中,并通过网络销售。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间,专案组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采取强制措施27人,摧毁制假工厂7个、窝点13处,查扣假酒成品9万余瓶、各类包材30万余件,涉案金额2000万余元。目前,已由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湖州某网络传媒公司诉湖州织里某人力资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州某网络传媒公司注册“大织里社区”微信公众号、“织里新鲜事”微信公众号(后更名为“今日大织里”),用于发布便民广告信息及转发文章,内置链接可下载“大织里”App。湖州织里某人力资源公司注册“大织里”微信公众号,内置链接可进入湖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掌上织里”网站。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织里社区”微信公众号、“大织里”App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湖州织里某人力资源公司仍将“大织里”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名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或恶意竞争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于2024年7月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大织里”微信公众号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
【湖州某装饰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3年7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南浔区公安分局依举报发现,湖州某装饰公司在明知假冒侵权情况下,购买10万余元假冒“恒洁”商标卫浴产品用于其承包的装修工程。同年10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南浔区公安分局处理,区公安分局分别对当事人及上游供货商进行了立案并移送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并反移送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同年12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再次立案调查。2024年5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592件,处罚款3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兴织里某童装商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2024年3月,吴兴织里某童装商行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在其拟销售的697件服装上印制美术作品“小恐龙”。该批童装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经营额经核算为16031元,无违法所得。同时,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向著作权人给付赔偿,并取得谅解。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服装697件,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