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信托公司出现危机,股东应当实施救助!
创始人
2025-04-11 20:32:26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

第九条提到: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应当承诺在一定时限内通过补充资本、回拨历年红利、流动性支持等方式实施救助。

股东不得通过违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失责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提到: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侵占信托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向信托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明示信托业务的风险性质和风险承担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十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以及信托净资产情况,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及信托净资产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每只信托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六十八条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的,信托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不因此发生变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促成信托公司重组的,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积极采取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配合风险处置工作。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广州“十五五”规划建议:构建赛...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制定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其中提到...
新民艺评丨漪铜:紫色葡萄酒在月... (来源:上观新闻)近日,上海大学音乐学院长笛教师、苏州交响乐团客席首席、上海歌剧院交响乐团客席首席、...
大行评级丨麦格理:山东黄金将受... 格隆汇12月22日|麦格理发表研究报告指,对金价持正面看法,并认为山东黄金将受惠于金价上升及产能增长...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来了!涉及信... 界面新闻记者 | 安震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
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江苏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1月份以来,202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正式启动,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