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协议的签署系协议双方达成的投资合作安排,旨在明确合资公司设立及业务开展的执行细则。
● 本次合作为公司初次在具身智能产品和以往场景融合的尝试,技术研发周期较长,存在关键技术突破不及预期、研发成果产业化难度较高、技术迭代导致原有方案失效等风险。若技术研发进度滞后或成果未达商业化标准,可能对合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盈利产生重大影响。
● 技术研发需依赖双方核心团队的专业能力及持续投入,若人员到位不及时,可能导致项目进展拖延,进而影响合资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
● 合资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若目标市场增速放缓或竞争格局恶化,可能导致合资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盈利能力下降。合作领域涉及创新业务,市场接受度存在不确定性,初期可能面临挑战。
● 协议双方需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资源支持,若任一方因资金流动性不足、战略调整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履约,可能导致合资公司资本金到位延迟或资源整合受阻,影响项目进度。
● 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业绩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
近日,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机器人”或“乙方”)签订《股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双方秉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发匹配文娱体旅商场景需求的人形机器人项目(以下简称“机器人项目”)进行投资合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一)协议签署背景
公司与智元机器人于2025年3月23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秉持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拟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本次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智元机器人正式签署《股权合作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就开发匹配文娱体旅商场景需求的人形机器人项目(以下简称“机器人项目”)进行合作投资。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A4F0G12
3、成立时间:2023年02月27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29幢8层
5、法定代表人:邓泰华
6、注册资本:8045.8159万元
7、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通用零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主要股东:桑蓬(上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智元机器人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8.8349%。
9、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智元机器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
(一)合作宗旨
甲方通过货币投资,并发挥其覆盖文化演出、泛文体场馆、旅游体验、商业空间、景区、街区等的完整技术及产业形态优势、文娱体旅商等多场景的触达能力、顶级文化及商业IP场景的技术交付与引流能力,为机器人项目提供文娱体旅商场景入口及数据资源,并筹建具备产品外观设计、定制开发、本地部署能力的团队;乙方通过货币投资,并发挥其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领先的核心技术优势、快速的产品迭代及商业化落地能力、产业生态布局和构建能力,为机器人项目提供具身智能技术、通用型机器人产品、以及协助组建并培育研发团队等。双方通过共同投资,开发“AI+机器人+场景”融合平台,构建基于语音、视觉、触觉、手势等多模态交互模型,研发出匹配文娱体旅商场景需求的人形机器人产品并实现商业化落地。
(二)合作方式
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匹配文娱体旅商场景需求的人形机器人项目开发并实现商业化落地。
(三)合资公司设立
1、注册资本与出资安排: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甲方以850万元货币入股,占注册资本的85%;乙方以150万元货币入股,占注册资本的15%。
2、合资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安排如下:
■
在合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前,经双方共同协议决定,可引入为合资公司业务赋能的合作伙伴,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合资公司成立时,甲方持股不低于51%。
3、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人形机器人产品开发及智能化解决方案等;合资公司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以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为准。
4、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
(四)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1、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合资公司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合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名。其中,甲方委派2名董事,乙方委派1名董事会观察员。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兼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的董事经选举担任。
3、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2人,由甲方委派1人,由乙方委派1人,并经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1人,由甲方委派并经董事会聘任。
4、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甲方委派。
5、合资公司若因增资增加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章程等,由新增加股东与各方协商确定。
(五)合作项目内容
1、各方根据各自优势及资源,以合资公司为主体,开发人形机器人产品及智能化服务解决方案。
2、各方确认并同意,向合资公司投入除货币出资外的其他资源,充分利用各自供应链资源及整合能力,为合资公司的产品落地提供支持。
甲方承诺投入的资源:
(1)筹建研发团队,负责产品外观设计、场景定制开发、本地化部署及运维支持;
(2)提供产品应用场景及相关数据库用于引导产品研发并开放文娱体旅商场景作为试点部署,提供场景运营数据用于算法优化;
(3)自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季度内,向合资公司提供不少于1,500万元采购订单。
乙方承诺投入的资源:
(1)向合资公司授权使用与合资公司业务相关的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具身智能通用大模型、全线机器人产品、基础动作数据集、开发框架、SDK和API接口等针对文娱体旅商场景对人形机器人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文档、开发工具、软硬件适配接口及测试支持,具体授权范围参照后续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2)根据合资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派驻技术团队(具体派驻形式由乙方确定),协助合资公司组建并培育团队,协助解决具身智能通用底层技术和通用产品问题,协助场景数据采集、机器人训练,协助解决场景需求融合等问题。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任一方违约造成其他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任一方接受对方的逾期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的违约行为,接受方仍然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签订、内容、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给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对公司2025年3月23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深化落地,旨在通过合资公司设立及实施细则的明确,进一步推进双方在文娱体旅商场景与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资源融合与技术协同,为双方合作的核心技术研发与商业化路径提供了清晰的执行框架。
本次协议签订后,自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季度内,向合资公司提供不少于1,500万元采购订单,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为公司初次在具身智能产品和以往场景融合的尝试,技术研发周期较长,存在关键技术突破不及预期、研发成果产业化难度较高、技术迭代导致原有方案失效等风险。若技术研发进度滞后或成果未达商业化标准,可能对合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盈利产生重大影响。
2、研发需依赖双方核心团队的专业能力及持续投入,若人员到位不及时,可能导致项目进展拖延,进而影响合资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
3、合资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若目标市场增速放缓或竞争格局恶化,可能导致合资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盈利能力下降。合作领域涉及创新业务,市场接受度存在不确定性,初期可能面临挑战。
4、协议双方需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资源支持,若任一方因资金流动性不足、战略调整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履约,可能导致合资公司资本金到位延迟或资源整合受阻,影响项目进度。
5、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业绩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具体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自有资金与授信额度充足,具备兑付“大丰转债”本息的能力,且在披露与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前,公司已根据当时尚未转股的可转债余额,足额将相应兑付资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备付金账户,不存在为促使投资者转股而披露涉及热点概念的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形。
● 重要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为公司初次在具身智能产品和以往场景融合的尝试,技术研发周期较长,存在关键技术突破不及预期、研发成果产业化难度较高、技术迭代导致原有方案失效等风险。若技术研发进度滞后或成果未达商业化标准,可能对合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盈利产生重大影响。
2)技术研发需依赖双方核心团队的专业能力及持续投入,若人员到位不及时,可能导致项目进展拖延,进而影响合资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
3)合资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若目标市场增速放缓或竞争格局恶化,可能导致合资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盈利能力下降。合作领域涉及创新业务,市场接受度存在不确定性,初期可能面临挑战。
4)协议双方需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资源支持,若任一方因资金流动性不足、战略调整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履约,可能导致合资公司资本金到位延迟或资源整合受阻,影响项目进度。
5)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业绩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丰实业”)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的《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34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会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问题逐项予以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2025 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与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成立合资公司拟从事多模态交互系统研发与智能终端场景化应用相关业务。公司前述公告提交后次日股价涨停,随后股价出现连续下跌。此外,公司可转债于2025年3月27日到期兑付并摘牌,3月26日为最后转股日及兑付登记日。有媒体质疑公司为促使投资者转股而披露涉及热点概念的战略合作协议。该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3.1.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问题一:请公司补充披露战略合作相关业务和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协同性,并说明公司开展新业务是否具备相关技术、资金、人员等资源配置,对开展相关业务进行可行性论证,提示相关风险,并及时披露该事项最新进展。
回复:
一、战略合作与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大丰实业作为文体旅方案解决商,覆盖文化演出、泛文体场馆、旅游体验、商业空间、景区、街区等多场景触达能力,过往在文娱体旅商等场景累积了5000+的解决方案,目前在手运营剧院、演绎、文旅景区等接近50个文娱体旅场景。致力于以科技赋能文旅产业发展新布局,希望能通过“技术+场景”的深度融合,如机器人讲解、机器人表演、机器人NPC、机器人销售等,实现文旅生态重构与产业价值升级。
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或“智元机器人”)作为机器人本体智造企业,基于“全栈+平台+生态”的战略:自身聚焦通用机器人产品、通用技术及平台的研发,在应用场景开发上选择与各行业头部企业合作,互为生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匹配垂直场景需求的产品及解决方案,以快速打通商业化落地通路,完成B端场景的快速布局。智元在最近几个月与20几家不同领域的生态合作伙伴共同探索机器人在各行各业的生态落地。
相关性上,在文娱体旅商场景下,大丰实业与智元机器人的能力圈在文体旅商场景高度互补,鉴于人形机器人在交互能力上实现了较大突破,当前智元机器人的交互智能已能满足文娱体旅商场景对于表演观赏性和互动需求的要求。相比较工业场景的精密度要求以及消费级场景的复杂性,文娱体旅商场景凭借需求刚性强、场景可控性强、流程固定、交互模式明确,成为当前技术条件下人形机器人落地较快、具有可行性的场景。以导览服务、迎宾接待、表演互动、安防巡逻、陪护伴游为代表的垂直场景将成为最先落地的场景,不仅能为用户带来新奇体验,也为文旅商业运营带来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
在协同性上,大丰实业将发挥覆盖文化演出、泛文体场馆、旅游体验、商业空间、景区、街区等的产业形态优势、文娱体旅商等多场景的触达能力、顶级文化及商业IP场景的技术交付与引流能力,为机器人项目提供文娱体旅商场景入口及数据资源,并筹建具备产品外观设计、定制化二次开发、本地部署能力的团队;智元机器人发挥其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领先的核心技术优势、快速的产品迭代及商业化落地能力、产业生态布局和构建能力,为机器人项目提供具身智能技术、通用型机器人产品、以及协助组建并培育研发团队等。
因此双方决定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打造全国首个“整机企业+文娱体旅商应用场景服务商”的生态,研发出匹配文体旅商场景需求的人形机器人产品并实现商业化落地。
二、资源配置与可行性论证
公司已为本次战略合作配置充足资源,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一)在资金和订单保障层面: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公司持股85%,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安排合理且风险可控;在发展初期,大丰为合资公司在一个季度内提供不低于1,500万元的订单,后续依托大丰曾经打造的5,000+落地场景和自身运营的50+文旅场景二次开发,以及新增文体旅商项目的策划、创意、落地,将具身智能产品融入,实现合资公司订单稳定增长。
(二)在业务和技术层面
大丰负责:向合资公司输出应用场景相关的产品经理,负责产品外观设计、场景定制化二次开发、本地化部署及运维支持;提供产品应用场景及相关数据库用于引导产品研发并开放文娱体旅商场景作为试点部署,提供场景运营数据用于算法优化。
智元机器人负责:向合资公司授权使用与合资公司业务相关的通用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及产品;协助合资公司组建并培育团队,协助解决具身智能通用底层技术和通用产品问题。
除以上双方对合资公司的技术和人员支持外,双方将共同协助合资公司通过招聘等形式完善二次开发的研发团队,目前合资公司已经明确包括但不限于CTO、整机产品经理、软件产品经理、工业设计师、结构工程师、硬件工程师、端侧软件工程师、算法工程师、市场解决方案专家等定向岗位招聘计划。
目前合资公司的落地事项:注册、组织架构、招聘、研发计划、商业经营计划等均已同步开展。
关于项目可行性的研究:目前具身智能产业处于G2-G3阶段,初步实现了端到端的智能化。在交互智能方面,智元的机器人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交互能力;在作业能力方面,可以进行简单的指令操作。双方在文娱体旅场景的机器人使用层面,进行了深入的对接和论证,大丰实业提出的十几个应用场景和机器人能力要求,包括两大类服务场景、两大类活动场景、一大类营运场景和创新展示中心等需求,智元表示经过强化学习之后,都可以实现应用落地。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为公司初次在具身智能产品和以往场景融合的尝试,技术研发周期较长,存在关键技术突破不及预期、研发成果产业化难度较高、技术迭代导致原有方案失效等风险。若技术研发进度滞后或成果未达商业化标准,可能对合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盈利产生重大影响。
2、技术研发需依赖双方核心团队的专业能力及持续投入,若人员到位不及时,可能导致项目进展拖延,进而影响合资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
3、合资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若目标市场增速放缓或竞争格局恶化,可能导致合资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盈利能力下降。合作领域涉及创新业务,市场接受度存在不确定性,初期可能面临挑战。
4、协议双方需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资源支持,若任一方因资金流动性不足、战略调整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履约,可能导致合资公司资本金到位延迟或资源整合受阻,影响项目进度。
5、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业绩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二:请公司结合自身流动性情况和融资能力,补充披露在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前的可转债兑付资金安排情况,是否存在无法全额兑付可转债到期本息的风险。
回复:
公司已于年初开始就可转债资金来源进行积极准备,截至2025年3月20日,公司尚未转股的“大丰转债”余额为人民币51,410.10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条款,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经测算截至2025年3月20日合计应兑付金额为人民币59,635.72万元。为确保兑付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公司已于2025年3月24日上午将上述预计兑付资金59,635.72万元全额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备付金账户,确保本息兑付工作如期完成。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8,768.13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74,612.81万元,合计流动性储备人民币133,380.94万元,以3月20日为基数可转债余额需兑付的59,635.72万元,流动性储备覆盖倍数为2.24倍,能够覆盖兑付资金需求。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整体授信额度458,100.00万元(不含PPP项目授信),实际使用额度187,388.00万元(不含PPP项目使用额度),剩余可用授信额度为270,712.00万元,融资空间宽裕。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实际兑付完成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5,865.05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3,030.18万元,流动性储备合计人民币88,895.23万元,仍保持充裕状态。
经审慎评估,公司当时资金配置及融资能力可充分保障可转债到期本息的全额兑付,不存在无法全额兑付可转债到期本息的风险,兑付完成后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公司自有资金与授信额度充足,具备兑付“大丰转债”本息的能力,且在披露与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前,公司已根据当时尚未转股的可转债余额,足额将相应兑付资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备付金账户,不存在为促使投资者转股而披露涉及热点概念的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形。
问题三:请公司自查本次战略合作事项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公司董监高、合作对手方及其他相关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向我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回复:
公司管理层基于业务拓展需求,2025年3月13日与智元机器人团队初步接触,初步讨论双方场景与产品应用适配性。
2025年3月19日,双方管理团队再次洽谈,初步达成合作模式方向。
2025年3月23日在大丰杭州公司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本次战略合作筹划过程中,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时,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缩小相关人员的知情时间,按照规定对本次合作事项的每一个节点信息和知情人员进行了登记。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战略框架协议签署双方开始对接磋商至披露《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前一日,即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对手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合作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
公司就本次战略合作事项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公司董监高、合作对手方及其他相关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除本次合作的第三方引荐介绍中间人陈亮有股票交易情形外,目前未发现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进程备忘录》。
问题四、请公司从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回复:
公司始终将投资者利益保护置于首要位置,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通过多元化渠道与投资者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公平性与透明度,并将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形式,向投资者说明本次与智元公司合作相关事项及进展。公司将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提升主动服务意识,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