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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点11元外卖以好评返现索赔500元#,法院驳回】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好评返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年3月16日,原告王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被告大冶某餐饮公司店铺下单购买餐品,消费金额约11元,餐品于下单当晚由某外卖平台配送至王某指定收货地址。王某称,当时随外卖订单收到某餐饮公司印有“好评返现”宣传单2张,宣传单上载明“全五星﹢15字以上优质评语﹢晒图,截图给客服微信即可获得”,并印有“扫码领红包”“3.00元”等内容,他便按好评返现卡上的要求给予某餐饮公司“五星好评”。当晚7时许,王某通过微信向“客服不定时上线”(大冶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名)发送两张订单好评截图、一张订单截图、一张“扫码领红包”宣传单图片、两张相关法律条款文字截图等,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500元。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没有发放好评返现卡,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删除好评,并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在该公司下单15次,其间有一次有“好评返现”。法庭调查显示,某餐饮公司无法证实没有使用好评返现卡,而王某也无法证实当天的好评返现卡放在外卖里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官判定,王某仅以某餐饮公司提供好评返现卡宣传单的行为即主张其受到了某餐饮公司的欺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王某“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的诉求。@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