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单位及承包方需共担食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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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4:47:16

  本报讯(记者张楠)昨天,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避免部分单位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按照规定,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为顺应食品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需求,并针对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重点领域风险较高的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后,新增了食品安全总监需由企业管理层担任的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在企业的职级定位,确保更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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