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明确了海南省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为全月,缴费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缴费人应于年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可选择按月、按季度缴纳,缴费人应于季度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季医疗保险费。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