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监罚〔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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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06:16:08

(玉)市监罚〔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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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25日

  •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契合市场监管局 “首违不罚” 制度精神。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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