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光明日报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60年来,西藏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从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实现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指引下,西藏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它不仅体现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更体现在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加强制度建设,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西藏是中国宗教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宗教信仰自由是西藏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西藏现有藏传佛教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约1.2万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西藏保留和延续了1700多项宗教民俗活动,如雪顿节、燃灯节、萨嘎达瓦节等。这些活动既保留了历史传统,又融入了现代文化体验。
西藏各宗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政府通过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宗教不得干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正常开展。西藏的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西藏政府高度重视寺庙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政府积极推进寺庙卫生室建设、僧医培养工作,并完善僧尼社会保障体系。政府每年补贴2600多万元,实现僧尼医保、养老保险、低保、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体检全覆盖。
西藏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轨开展活佛转世工作。2007年,国家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明确了活佛转世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确保活佛转世依法有序进行。截至2024年,已有93位新转世活佛得到批准认定。此外,2016年上线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身份的认定和管理。
健全社会治理,人身自由与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西藏始终坚持依法治藏,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的有力威慑,治安状况持续向好,犯罪率显著下降,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完善司法体系,严格保障公正审判权
西藏不断完善司法体系,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得到了更加严格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司法诉讼活动中,根据诉讼参与人的需要为其聘请翻译或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审理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西藏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确保公民在司法过程中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西藏建有156个法律援助机构和31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为特定群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政治权利获得全方位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各项权利。西藏通过广泛的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各族人民能够充分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在2021年举行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覆盖了全区所有城镇乡村,选民参选率保持在90%以上,部分地区达到100%。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充分体现了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西藏代表共有2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17名,占68%;全区42153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9.2%,人口较少的门巴族、珞巴族等也有自己的代表。与2016年换届选举相比,2021年换届选举中增加县乡人大代表名额近6500名。
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地(市)、县(区、市)党政正职由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7.17%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工作不断加强,目前,省级少数民族干部有26名,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有512名。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已成为西藏干部队伍的骨干和各行业系统的中坚力量。
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2018年至2024年,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199项,检查59件(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调研146次,提出有关意见建议1296条。各级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建议密切联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西藏自治区创建了790个“人民代表之家”,覆盖所有市(地)、县(区)、乡(镇、街道),所有村(社区)都设有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这些平台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了重要场所,也方便了群众随时向代表反映问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民主立法,设立了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察民情、聚民意的“直通车”。这些联系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基层老百姓的意见和诉求直达国家权力机关。例如,在制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时,共征集到各方意见2638条,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广泛性和科学性。
西藏自治区积极发展协商民主。29名住藏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占比93.1%。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共有委员429名,其中党外委员占59.91%。74个县(区、市)政协委员超过8000名,其中85%是少数民族。充分发展政协民主监督作用。2018年至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协省级领导带队开展专题监督检查49次,发展并协调解决问题353个。
西藏自治区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推动农牧区和城市社区的民主实践。早在1959年,西藏历史上第一个农牧民协会在克松村诞生,迈出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最初步伐。如今,西藏农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组织,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障。行政村设立了村务公开栏,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这种村务公开制度让基层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到村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中,增强了基层治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基层群众还通过“茶馆议事厅”“牧场恳谈会”“方桌会”“线上议事群”等多种民主协商形式,表达诉求,参与社区决策。西藏自治区还通过基层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可以在重大决策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60年来,西藏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全方位的进步和历史性成就。这些成就不仅体现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更体现在人民生活的实际改善中。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西藏将继续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西藏人权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作者:常健,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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