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车祸,大学生休学损失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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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03:22:48

  大学生乘坐别人的车出了事故,因为受伤不得不休学一年进行治疗和康复,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谁来负责?3月26日,岳阳云溪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休学损失予以支持。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晏可慧

  大学生乘车出事故起诉司机索赔

  2023年10月,湖南一高校学生刘华乘坐同学陈飞刚买的新车,准备一起去岳阳。陈飞的车还没来得及买保险,而他也没有收取刘华任何费用。

  刘华上车后不久,陈飞开车不慎撞上路中央隔离绿化带护栏,事发时刘华没有系安全带,事故中两人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陈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华不负责任。刘华负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受伤,刘华的学业因此搁置,在治疗和康复中中断了一年的学业。而事故车辆没有投保,相关费用需要陈飞及其家人支付,双方多次因为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刘华起诉到法院,要求陈飞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1万余元。

  法院酌定休学一年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华搭乘陈飞驾驶的车辆,因陈飞的过失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刘华受伤,陈飞应依法赔偿其损失。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飞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华无责任,但原告刘华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必然会扩大自身损失,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刘华自负全部损失5%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因此酌定再减轻被告陈飞20%的责任。

  针对休学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考虑到刘华是在校大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因交通事故致使其休学一年,其间增加相应生活消费性支出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法院酌定为1.5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陈飞应承担刘华休学损失在内全部损失责任的75%,减去陈飞先行垫付的费用,还应赔偿刘华3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产生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学休息和治疗,不仅影响了学生学业,还给家庭带来额外的开销。休学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非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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