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许瑶蕾 □ 本报通讯员 顾建兵 王女士与00后大学生赵某在恋爱同居期间怀孕生女,分手后独自抚养女儿,诉请抚养费能否获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 2020年,王女士与赵某相识,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并决定生下孩子。彼时年仅21岁的赵某觉得自己尚未做好做父亲的准备,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于2022年2月分手。 即便如此,王女士仍坚持生下女儿,并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两年间花费超20余万元。其间,赵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后王女士将赵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其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目前在国外某大学就读,将于2026年10月毕业。考虑到其虽无收入但已成年,有能力通过课外劳动履行抚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的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医疗等费用。 对于王女士主张的因怀孕产子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48000余元,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产检、住院等费用是为了和赵某共同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法院酌定赵某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对于王女士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尚在就学无固定收入,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既保障了孩子基本生活,又考虑了赵某经济状况,并无不妥。若赵某学业结束后收入稳定,届时可再调整其此后的抚养费。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志刚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并给予非婚生子女更多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上一篇:“今年的草莓又是好收成”
下一篇:“黑户”男孩终于回家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