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市市监药罚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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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3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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