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文聪 通讯员 胡敏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例——价值百万的豪车在公路上行驶中突发自燃,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车主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进行赔付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免责条款成争议焦点
2022年11月15日,赖先生为其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保单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23年7月14日,赖先生因车辆曾出现过故障灯但并未排查出原因,将车辆交给某汽车养护中心,要求排查一下车辆故障并对车辆进行清洗。汽车养护中心的员工在收到汽车后,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行驶存在抖动现象,但无法排查出具体故障原因,便联系某专业维修店进行检测。某专业维修店的员工王某在对车辆外部进行初步查看后,便独自驾车外出试车,行驶约15分钟后,车辆发生自燃。
经某保险公司调查员复勘,车辆达到报废程度,但认定本次事故在维修保养、测试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作拒赔处理。
庭审上,某保险公司主张,维修员为找出车辆故障原因开车上路进行检测,是车辆维修的合理组成环节,事故是发生在维修保养、测试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案涉车辆主要烧毁车头部分,车身、车尾仍存在残余价值,故对原告诉请的“全损金额”不予认可。
而赖先生则表示,案涉车辆是在公共道路行驶时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主张是对免责条例“机动车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进行了扩大解释,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不符;且案涉车辆只是交付洗车和上路检查,并未进行任何实质维修保养,其与汽车美容店、某专业维修店并未建立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首先,责任免除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免赔,而本案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公路上,并非营业场所,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场所;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等证据显示,汽车美容店与某专业汽修店均没有对案涉车辆作出实质性维修,也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综上,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符合免责条款造成的损失,不发生效力。最后,根据上述《调查报告》,案涉车辆已达到报废程度,即案涉车辆已达全损。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赖先生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64.4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免责条款≠万能挡箭牌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法官许书琴表示,保险的核心价值是为消费者抵御意外风险提供保障,免责条款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借口。
消费者投保时需仔细研读“免责条款”,因其关乎自身权益限制。若条款表述模糊,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当场解释,务必全面准确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再签字,避免理赔时陷入困境。保险公司制定免责条款要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不能以不合理约定逃避保险责任。同时,需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只有保险双方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才能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保险市场,让保险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使“免责条款”不再阻碍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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