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投诉人A公司参与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某大学信息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采购人在准备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发现A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要求重新组织招标。A公司对此提出质疑,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引出
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在评审阶段,如果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应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修正的报价要按照87号令五十一条的规定,需要由供应商确认是否接受,如果供应商接受该报价则继续评审,不接受则判定其投标无效。另外,修正的价格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修正,而不是由供应商来确认报价。
本案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不需要投标供应商澄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算术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以小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但是单价汇总金额出现计算错误且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金额为准。(4)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有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本条第(2)(3)项情形的,按照第(2)项规定修正。修正后的内容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继续评审,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笔者认为,鉴于本案例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就应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财政部门经调查采购资料和现场录像,发现评审委员会现场并没有要求A公司澄清、修正和特殊说明,存在评审组织瑕疵。
有网友向财政部留言提问: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投标人参与,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B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定后,投标人B为该项目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在采购人准备与中标人B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中标人B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除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明显错位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由于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没有认真计算,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复核,没有要求供应商求证以及按照规定修正,存在评审组织瑕疵。根据财政部留言回复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作出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的处理决定。
引申思考
笔者认为,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一是要严格标准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要建立采购评审全程记录留痕机制,评审专家要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据投标文件有效响应情况,逐项审核计算客观得分;需要进行评价的文件内容,评委应详细分析投标响应方案,准确作出评价并给予打分。严禁评审人员脱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得分条件和投标响应内容,主观臆断地随意评分。
二是认真评审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组织评审复核。要复核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对于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情况,应让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及时纠正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抓好监督检查。要重点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及时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要重点关注评审专家评审期间是否存在遵规守纪、是否发表倾向性意见、是否合理打分、是否相互串联、是否随意废标等问题,防止专家不专、任意妄为、无理取闹等情况发生,监督项目人员是否守规守纪,压紧、压实现场各类人员责任。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