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京报评论
▲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于3月4日举行,大会发言人娄勤俭在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内在要求。针对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近年来相关部门及时推进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如截至去年底,2024年2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已全部发行完毕,大部分地区已完成置换;2025年2万亿元置换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也已启动。
这一背景下,人大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对于确保此轮化债方案落到实处,特别是防止出现“一边化债、一边新增”的情况,并推动构建地方债务风险长效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早就在进行之中。如早在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对地方人大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出全面部署。去年完成修改的监督法,则新增了“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为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依据。
着眼现实,此举更显必要。如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其中就不乏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这表明,尽管当前化债工作稳步推进,但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偏差,仍不可低估。
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遏制化债不实等违规侥幸心理,推动化旧债的同时也控新债,从根本上强化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管控。
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又要严防新增债务风险;既要真正压降债务,又要能稳定发展;既要推进相关体制机制的改革,也要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型……面对这一复杂情形,人大监督的权威性、规范化和常态化优势,对于实现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的“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恰恰能派上大用场。
并且,这方面已有不错的探索实践。如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等工作中,就将政府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推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督促整改问责。
地方各级人大也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手段,切实增强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效。如广东省人大通过建立日常工作通报制度、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常委会报告等举措,全过程监督省政府做好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浙江省人大专门开发全省人大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系统和应用场景,实现“一张表”纳入全省法定限额内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
此外,各级人大在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基础上,还能对政府债务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对相关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专业化意见。
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和防范的质效保障,离不开健全得力的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以化债为契机加快发展方式转型,也需要凝聚各方合力与智慧。人大加强政府债务监督,大有可为、大有可期。
编辑 / 徐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