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钧:
经查,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钧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钧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我局于2024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向你公告送达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6号)。在听取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后,我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和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相关权利再次予以告知。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联系电话:020-378538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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