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石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朋友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李某以结婚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1000元,尚余3000元未归还,并提供2024年通话录音佐证。被告李某则一辩称借款均全部清偿,二辩主张原告配偶曾向其借款3000元应予抵销。
法庭查明,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原告最早催告时间为2023年。
经审理,法庭认定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记录可证实李某对欠款3000元未予否认,借贷关系成立。针对被告提出的“已还款”与“债务抵销”两项抗辩,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李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庭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无利息视为无息”之规定,对借期内利息不予保护。但根据第六百七十六条逾期利息条款,结合原告2023年12月4日催告事实,考虑到该案数额不大,酌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日。
通讯员:毕佳音
初审:李学伟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