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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张建春先生和总经济师郝占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因个人年龄原因,张建春先生和郝占标先生分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济师职务,其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非董监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事项自辞职申请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张建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均为股权激励已获授予的限售股份;郝占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13万股,股权激励已获授予的限售股240万股。张建春先生和郝占标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张建春先生和郝占标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践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使命,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张建春先生和郝占标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