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于海宁 刘芯汝)“环评资质不可直接买卖,但可通过主体变更实现承继使用。然而,如何实现环评资质承继,却成了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成了公证行业专注研究的课题。”2月25日,沧州市狮城公证处主任李宝华对记者说。1月初,他们创新服务方式,采用“公证+行政确认”模式成功办理了一起环评资质承继使用公证事项,助力企业快速投入生产经营。
2024年12月31日,由于对环评资质承继使用相关规定不熟悉,沧州A公司负责人找到沧州市狮城公证处寻求帮助。A公司为B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现B公司因经营调整,决定将A公司全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出售给C公司,并注销A公司。C公司购买A公司全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后,仍从事A公司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不变,但想要继续使用A公司原有的相关环评资质,相关部门需要A公司办理《企业环评资质使用声明》公证。
沧州市狮城公证处公证员经与当事人沟通后,核实了A公司与C公司的交易,以及A公司同意C公司承继使用其环评资质的情况,并与B公司确认了上述相关流程及授权情况,确认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企业环评资质使用声明》。鉴于此,公证员决定采用“公证+行政确认”模式来办理本次公证案件。
“环评资质一般涉及行政许可,声明的内容具体要求及内容涉及的事项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企业负责人无法提供。”办理该案件的公证员说。为了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他们主动联系了当地环评、审批等多个部门,经多次沟通,确认了如果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在生产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不变的情况下,相关环评资质可以由变更后的经营主体承继使用,不用再次审批,承继使用后不会影响环评资质效力。同时,明确了《企业环评资质使用声明》的内容为A公司不再使用其持有的相关环评资质,同意将其持有的相关环评资质交由C公司使用,承诺不再允许第三人使用上述环评资质。
在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确认后,公证员结合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指导A公司完善了《企业环评资质使用声明》的内容,及时为A公司出具了公证书。几天后,A公司与C公司在相关部门顺利完成了环评资质的交接等工作。
李宝华说,本次公证解决了企业因主体变更导致的环评资质承继难题,同时也体现了公证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法律风险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