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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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实施要求。
《细则》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适用情形,要求框架协议采购严格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和本国产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框架协议采购业务需统一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执行电子采购。
《细则》强调,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并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采购需求应符合“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等5项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框架协议应包含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方式等13项具体内容。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要严格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参与框架协议采购的供应商,在资格审查、信用评价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对于在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入围资格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细则》对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方法、评审小组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面,明确了采购合同文本、付费标准、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等7项征集公告应包含的事项。
此外,《细则》还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及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方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据悉,《细则》是山西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的出台,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也为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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