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刘青霞)“办理业务的员工离职,合同上的承诺就可以不履行了吗?”2月25日,来自昌吉的徐女士致电“晚报融媒·帮您办”热线电话0991-2628119反映,她2023年在乌鲁木齐一汽车4S店置换新车时获赠8次保养服务,但最近准备进行第四次保养时却被告知,因原销售员和销售主管离职,该4S店不再继续提供这项服务。
“当时销售员和销售主管在合同上手写承诺,并签了名字。但是现在店里销售负责人却说,这是离职销售员和销售主管的个人行为,与4S店无关。”徐女士说,自己与该店多次沟通,对方称他们存有的电子合同上没有承诺赠送8次保养服务的内容。而徐女士手里所持有的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
针对徐女士的情况,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康明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4S店所做出的承诺已构成与消费者之间的有效合同,销售人员的离职并不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因此,徐女士完全有权要求4S店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即提供剩余的保养服务。
康明远律师建议徐女士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合同、保养服务承诺书以及已完成的保养记录等;其次,尝试与4S店进行协商,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若协商未能取得满意结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并请求其介入调解;在必要时,徐女士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如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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