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切实解决好“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防线筑得不牢”两个普遍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程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林草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精准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点烛、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并扫防火码登记,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面压实扛牢各级党委和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健全林长、护林员、村组专管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推动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群众防线筑得不牢”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
六、各级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指导服务等制度,清单式交办发现问题,实行销号整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巡查管护和问题整治,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隐患。
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监测预警制度和各级专业队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发生火情后,县级森防指办公室需在30分钟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5—212013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科学、快速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市 长:左广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