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日报
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关乎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也关系着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活力。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过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不久前发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让广大经营主体感受到法治温度和治理善意。
结合具体案例,可以更清晰认识两个清单的现实意义。发生在福建的一起案例,曾引发热议。一名男子转卖农残超标的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因逾期不缴被加罚5万元。人们将此类案件称之为“小过重罚”。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证该芹菜“毒死蜱”超标,这一高毒性杀虫剂对人体健康有极大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这已经是按最低起罚点进行罚款。但该男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首次销售芹菜,获利14元却面临10万元罚款,本人无力承担,公众也觉得不合常理。双方各有依据,最终当地法院裁定,该男子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罚款不予执行。这一裁定赢得了广泛好评。
食品安全无小事,对食品安全问题绝不姑息,遵循“四个最严”的要求,是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人们对此也非常认可。但在现实中,执法不当问题时有发生。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明确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正是为了及时回应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并把执法力度与法治温度的兼顾上升为制度安排。
对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主体,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再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坚持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达到情理法的平衡,既能呵护经营主体,又能把规矩立起来。
笔者采访过多地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过去基层执法面临处罚“减轻难”的问题。执法人员有时也想依据实际情况,对首次违法或违法情节轻微的经营主体从轻处罚,但行政处罚法对减轻处罚没有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执法人员不敢“乱减轻”,更害怕减轻处罚后被追责。
此次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列出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给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尺。把法治温度贯穿于立法、执法各环节,将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免除一笔罚款可能挽救一家小微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1.89亿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经营主体,他们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市场的“神经末梢”、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也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出台,不仅能减轻广大经营主体负担,还能稳定经营主体的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市场活力,为推动经济增长夯实“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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