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房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因此,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分配给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的土地。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是本村村民的身份。显然,户籍不在农村的个人自然不属于(或不再属于)村里的村民,不能作为个人在农村建房。
#户口不在农村。要想在农村盖房子,有三个前提条件是可行的。
户口不在农村,但有在农村盖房子的愿望。有没有可操作的方法?事实上,在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第一个前提:父母健在且户口在农村,拥有宅基地自建房。
仍健在且在农村登记并拥有宅基地的父母自行建房,在此前提下,父母满足村集体内部成员身份,父母可以申请改建农村房屋,个人只需注入资金即可。房屋建成后,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人是父母。
一百年后,个人作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顺序),可以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所有权,无论其户口是否在农村。遵循“房地一体”的原则,他们还拥有长期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宅基地自建房屋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其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个前提:夫妻配偶关系中一方户口在农村,拥有宅基地自建房。
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农村户口的简称),拥有宅基地自建房屋。在此前提下,配偶符合村集体内部成员身份,可以向农民集体申请重建农村房屋,即以配偶身份和姓名建造宅基地自建房屋。
领结婚证不需要迁户口。领结婚证后,双方户口是自愿的。婚后没必要迁户口。所以,只要夫妻一方在农村有户口,拥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就可以在原有场地的基础上自建房屋。
第三个前提:农村村民对外租赁宅基地自建房,可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共同建设。
在村民出租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前提下,户口不在农村的个人可以与村民达成长期租赁协议。
协议应注明租赁期内扩建、建设的审批手续由承租村民提供;租赁期限(一般为20年,到期可续租);承租的村民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不存在纠纷或违法建设,且具有合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证;其余的详细条款和条件最好由律师起草。协议还不清楚。每个人都知道麻烦的原因。越详细越好。
为什么这个前提要讲细则?因为这个前提是建立在非亲属关系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亲属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在与村民约定租赁协议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租赁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必须有详细明确的规则来敲定租赁事实。
#结论:除上述三个前提外,户口不在国内